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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彬诉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张彬,男,汉族。被告:李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