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国金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243号罪犯陈国金,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个人赔偿人民币87113.69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国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国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国金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