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玉光与刘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光,刘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李玉光,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刘力国,男,33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光诉被告刘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李玉光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