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寇某与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寇某。被告朱某,抚宁县抚宁镇东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