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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寇某与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寇某。被告朱某,抚宁县抚宁镇东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