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柯存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存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43号罪犯柯存平,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存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9553.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存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