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153号张明圆申请执行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园,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园。被执行人廖仲林。被执行人吴敏萍。被执行人廖伟斌。本院在执行张明圆申请执行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关于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仲林、吴敏萍、廖伟斌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广西益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敏萍、廖仲林、廖伟斌的房产,2015年2月13日买受人张明园以10179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B区3单元1409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015年4月1日买受人杜华、何锦英以7669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2号永凯现代城2单元2506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015年4月1日买受人张明园以1269300元的最高价竞得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9栋1单元1102号[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健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