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强与黄文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黄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101-3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被执行人黄文飞,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黄强与被执行人黄文飞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确定,黄文飞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投资款290万元及利息554022元[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100万元从2011年12月30日、50万元从2011年12月31日、10万元从2012年2月9日、200000元从2012年2月15日、25万元从2012年4月24日、20万元从2012年8月8日、15万元从2012年8月30日、20万元从2012年10月10日、30元从2012年10月25日起暂计至2015年2月10日,此后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黄强;二、迳付案件受理费18680元给黄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文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7127元,但逾期仍未履行。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本院依法扣划黄文飞银行存款75608.28元,冻结黄文飞在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股金51×××00股,及冻结黄文飞在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65%股权。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贤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