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情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杨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被执行人:杨情忠,1961年1月22日生,现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白茅冲村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杨情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情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情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情忠存款10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祚著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