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傅善财、叶宏博等与叶朝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傅善财,男,1954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申请执行人:叶宏博,男,1973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玉都镇。被执行人:叶朝松,男,1966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沙埔镇。傅善财、叶宏博给与叶朝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笫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朝松外出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笫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