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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霍某某,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