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信刚与被申请人王棋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100号申请人张信刚,男。被执行人王棋,男。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王棋偿还申请人张信刚欠款44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信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联智审 判 员 孟先顺代理审判员 付全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