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与卢钢、浙江名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卢钢,浙江名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9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陆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卢钢。被执行人浙江名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强,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钢、浙江名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卢钢、浙江名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瑞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9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