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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程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自己有孕在身,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丹霞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