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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友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王平,男,汉族,住址吉林省通榆县。委托代理人:李玉(王平同母异父哥哥),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和平村翻身窝堡屯。被告:李友静,女,蒙古族,住址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李友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 占 清审判员 胡 洪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慧(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