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三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蒋贵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蒋贵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0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贵友,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原系朝阳区蒋贵友新天地超市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荟珍,女,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系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蒋贵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宫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