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外运机械修制厂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仲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