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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唐某某,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