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