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保清诉被告罗立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保清,罗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88号原告:余保清,男,彝族,生于1970年2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罗立志,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受理原告余保清诉被告罗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保清自愿撤回对被告罗立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保清撤回对被告罗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保清负担。审 判 长 廖 嘉审 判 员 陈学保人民陪审员 肖 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