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安志国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安志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25号申请人李杰,女,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吴伟时,男,55岁,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安志国,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李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安志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杰诉称,申请人李杰与被申请人安志国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安志国于2001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与家里无任何联系,可能死在他乡,故申请人李杰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安志国死亡。经查,安志国,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于2001年起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杰与被申请人安志国系母子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8日在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报刊上发出寻找安志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安志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志国自2001年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当地公安局出具安志国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本院已经发出寻找安志国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安志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士萍审判员 :许文静陪审员 :闫玉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彭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