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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保贵与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贵,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李保贵,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负责人王永斌,男,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爱军,男,支行副行长。原告李保贵诉被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贵、被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委托代理人韩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保贵诉称,原告伯父李如庆,1935年2月4日出生,盂县孙家庄镇东盂北村人,于2014年1月18日因病去世。李如庆终生单身,晚年生活起居均由原告照料,其生前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有一笔养老金存款,存折号为N00956155059,养老金金额为1425元,现需将存款余额取出,但被告方因存折密码不详不予支取,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方为原告办理存款1425元的支取手续。被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辩称,李如庆生前在我支行有一笔活期存款,金额为1425.57元,原告李保贵持李如庆存款折办理支取手续,因其不能提供合法继承人的证明书,故我支行不予办理其取款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保贵伯父李如庆,出生于1935年2月4日,山西省盂县孙家庄镇东盂北村人,2013年11月1日因病死亡,其生前丧偶,没有子女,晚年生活起居均由原告李保贵照料。其生活养老金账号为N00956155059,存款金额为1425.57元。另查明,原告李保贵父亲先于李保贵伯父李如庆去世,李保贵兄妹李珍贵、李爱贵、李桂英书面表示放弃对李如庆财产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盂县孙家庄镇东盂北村《证明》、《协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之时合法财产。李如庆死亡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李如庆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原告李保贵之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已先于李如庆死亡,故其子女取得代为继承权,但李珍贵、李爱贵、李桂英已书面放弃继承权,李如庆的遗产应由李保贵继承。李如庆在被告处的存款也应由原告李保贵继承。李如庆与被告之间的存储合同关系亦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保贵取得李如庆在被告处存款1425.57元的继承权后,原告有权领取该部分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李如庆在其支行处的存款1425.57元支取给原告李保贵。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勇审 判 员  孙 逊人民陪审员  贺怀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