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许昌炯与奚家先、芜湖赛英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炯,奚家先,芜湖赛英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许昌炯,男,194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家先,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芜湖赛英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义平,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负责人:骆本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炯诉被告奚家先、被告芜湖赛英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赛英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炯撤回对被告芜湖赛英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