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文峰与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峰,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峰,男被执行人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栋,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黑旺镇。被执行人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其山,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住所地:长武县亭口镇亭南村。申请执行人刘文峰与被执行人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赔偿他经济补偿金22420元、加班补偿金11210元,停班工资3800元,共计37340元。陕西亭南煤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并由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20元。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众利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委托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