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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委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志红与陈会珍、金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红,陈会珍,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委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红。被执行人陈会珍。被执行人金兴,已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将该案委托我院代为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何志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登记在金兴名下的房产。经审查,该房产已被原执行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2011)开法执字第776-2号]于2014年5月27日送达给长垣县房产管理局。本院认为,何志红申请继续查封登记在金兴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金兴名下位于蒲西区文明路北向阳一路东(产权证号:蒲西区字第B302537)房产一套,续查封期限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