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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春发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发,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176号原告刘春发,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注册号500229100000683。法定代表人庞仁智。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6号,注册号500236000003719。法定代表人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发诉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春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发撤回对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春发承担。审判员  程政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