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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锡兴与张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锡兴,张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秦锡兴。被申请人张寅。申请人秦锡兴与被申请人张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秦锡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寅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锡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寅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秦锡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嘉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