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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建华、李正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现住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被执行人:卢建华,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李正龙,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卢荣华,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申请执行卢建华、李正龙、卢荣华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法院拍卖其所有的房屋来偿还债务,后根据分配,申请人本次未分得拍卖款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做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