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友忠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友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53号罪犯刘友忠,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友忠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430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且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扣7分,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友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