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嘉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6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雯,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16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南横12号206房抓获被告人黄某雯,现场缴获白色晶体18包(经鉴定,净重8.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瓶(经鉴定,净重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32.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4包(经鉴定,净重2.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2包(经鉴定,净重12.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3包(经鉴定,净重131.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瓶(经鉴定,净重6.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净重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包(经鉴定,净重0.4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固体3包(经鉴定,净重485.9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灰色药丸1包(经鉴定,净重1.48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以及电子秤1把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雯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雯辩称,其持有的毒品数量没有这么多,现场缴获的毒品有部分不是其所有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黄某雯租住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南横12号206房的房屋内缴获白色晶体18包(经鉴定,净重8.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瓶(经鉴定,净重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32.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4包(经鉴定,净重2.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2包(经鉴定,净重12.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3包(经鉴定,净重131.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瓶(经鉴定,净重6.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净重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包(经鉴定,净重0.4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固体3包(经鉴定,净重485.9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灰色药丸1包(经鉴定,净重1.48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以及电子秤1把等,并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立案情况。2、缴获的毒品、电子称等(均已拍照存档)、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赃证财物保管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物品的情况。3、房产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黄某雯租赁涉案房屋的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查询,广州市常住人口中并没有潘某甲的户籍资料。5、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月将位于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南横12号206房出租给被告人黄某雯,租期是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6、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25日出国探亲,2015年1月4日上午回到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南横12号202房时,发现家里多了一批用纸箱装着的货物,好像是化学物,还有一些玻璃管理、水桶等物,屋子里闻到一股难闻的气味,其怀疑有人利用其房子进行制毒犯罪,于是马上报警。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黄某雯照片的笔录,证实2015年1月4日上午,其见到邻居202房的房东周姨和她媳妇回来了。后来周姨入到其住所202房时发现房内有其他人的物品,其看到屋内大约有6个纸箱、2个蓝色胶桶(装有黄色液体)及一些玻璃化学器皿,其中一个纸箱里面装的写着赤磷的胶瓶。其意识到那些物品可能跟毒品有关,于是其叫周姨打电话报警。后来警察打开206房,听说里面搜到了冰毒。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陈某乙指认被告人黄某雯就是住在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南横12号206房的人。8、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5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18包,净重8.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瓶,净重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晶体1包,净重32.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4包,净重2.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2包,净重12.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131.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瓶,净重6.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包,净重2.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包,净重0.4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固体3包,净重485.9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灰色药丸1包,净重1.48克,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某雯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是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吗啡呈阴性。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雯被抓获的情况。12、被告人黄某雯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雯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黄某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底至12月初,一个叫三叔的男子来到其位于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南横12号206房的出租屋,将一些冰毒卖给其和男朋友潘某甲,其和潘某甲就将冰毒放在家里吸食。2015年1月4日16时许,民警到其家里搜查,在其房内窗台、床尾杂物架、茶几、书台面上其黑色皮包内搜查出冰毒等毒品。民警又在隔离202房搜查出一些制造毒品的原料、工具。在其家里缴获的毒品是三叔卖给其和潘某甲的,有些是三叔放在其出租屋中的。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雯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某雯辩称其持有的毒品数量没有这么多,现场缴获的毒品有部分不是其所有的辩解意见,经查,有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涉案毒品均在黄某雯所租住的房屋缴获,黄某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和男朋友向他人购买毒品后放置于家中,黄某雯作为吸毒人员,对毒品应有明确的认知,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被告人黄某雯上述方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电子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文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洁玲刘雪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