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孟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告:周某某,男,28岁,汉族,无业,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