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牛某,女,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