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德忠与郭立松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苏德忠,男,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郭立松,男,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苏德忠与被执行人郭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立松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苏德忠;向申请执行人苏德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执行费4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郭立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