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尉素菊与车新杰、崔江红、赵金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素菊,车新杰,崔江红,赵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尉素菊。被执行人车新杰。被执行人崔江红。被执行人赵金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保民二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车新杰、崔江红、赵金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车新杰、崔江红、赵金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4)保民二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车新杰、崔江红、赵金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新杰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营业所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敬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