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褚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褚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江兴民,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甲,无固定职业。原告褚某诉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频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褚某及委托代理人江兴民,被告俞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工作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婚后夫妻由于性格不合且被告染上赌博劣习后直接影响到夫妻感情及至影响到家庭以及女儿生活。由于夫妻感情受到损害,双方夫妻关系也恶化。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但此后,被告无法改变其承担起对妻子和家庭责任现状,也无法改变其自愿和原告和好现状。故在事实上原告已失去对被告的信心,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将女儿抚养权判归女方,男方按月承担抚育费800元;3.依法分摊原、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当庭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从结婚到现在,原告都是没有工作的,被告对老婆和女儿一直都是很好的。除过去赌博输钱的错误外,被告其他错误也是一点都没有的,对丈母娘和丈人也很好的。被告从农村到宁波不容易,希望原告再次原谅,双方重归于好。原告褚某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于该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共育女儿俞某乙××××年××月××日出生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于该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核,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3.2014甬海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在2014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核,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俞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归纳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认证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3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俞某乙。婚初双方关系尚好,后因被告生意亏损和参加一些小赌活动,导致向外人借款。原告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此后原告仍坚持不与被告同房,并于2015年4月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在,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因原告坚持离婚,导致调解和好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年来被告在生意亏损后仍参加一些赌博活动,并对外借款,导致夫妻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6月提出离婚,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被告又有改进赌博的决心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故于2014年6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未上诉,但也未与被告和好。2014年12月,被告虽搬入岳母家与原告同住,但双方系分房居住,且无夫妻生活。特别是原告在被告坚持要求和好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4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而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十个月内,仍没有做好与原告的和好工作,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孩子的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考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褚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二、共育女儿俞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俞某甲自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俞某甲自2015年6月起可在每月上、下旬的周日上午8:00至当日晚上20:00,但不过夜。四、夫妻共同财产浙B×××××的POLO轿车归原告褚某所有,原告褚某应支付给被告俞某甲车辆分割款10000元,该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原告自行交付给被告);五、其他在各自处的财产、衣物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处的债权债务也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75元,被告俞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裘莹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