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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诉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亮、郑卫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亮,郑卫新,赵加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会,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圩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海亮。被申请人郑卫新。被申请人赵加钢。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陈海亮、郑卫新、赵加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35万元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海亮、郑卫新、赵加钢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瑾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