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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孙艳红、姚瑶、XX扬、孙艳丽、房瑞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孙艳红,姚瑶,XX扬,孙艳丽,房瑞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1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李辉,行长。被申请人: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艳红。被申请人:孙艳红,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姚瑶,女,汉族,1993年12月1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XX扬,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孙艳丽,女,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房瑞兰,女,汉族,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孙艳红、姚瑶、XX扬、孙艳丽、房瑞兰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孙艳红、姚瑶、XX扬、孙艳丽、房瑞兰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孙艳红、姚瑶、XX扬、孙艳丽、房瑞兰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名下作为担保财产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产办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