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纪素兰与储向前、刘岳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素兰,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02-1号申请人:纪素兰,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岳西县,常住地湖北省大冶市。被申请人:储向前,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储志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素兰与被申请人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素兰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如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生存金、分红及退保金;2、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太阳岛小区C幢2室(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3、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储志强在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股权。以4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纪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生存金、分红及退保金,保险单号1、2007340800S42015394380;2、2006340800S42015042459;3、2006340800S42015042433;4、2006340800S42015042420;5、2006340800S42015042417;6、2008340800Y24015397911。上述保全以4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