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爱连、陈志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爱连,陈志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中兴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宋强。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连,女。委托代理人: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被告:陈志平,男。上诉人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承揽地在松山湖,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爱连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东莞市天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辉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