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焦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付某某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