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华伟与被执行人河南奥利运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华伟,马东升,张卫东,河南奥利运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聂华伟,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东升,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奥利运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古塔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袁子民,该公司经理。案外人罗卫星,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宿安乡小营村。申请执行人聂华伟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马东升、张卫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2015年1月5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卫东时风牌三轮汽车一辆。2015年5月11日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张卫东皖时风牌三轮汽车,案外人罗卫星以4300元竞价买受。现案外人罗卫星已按规定时间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卫东时风牌三轮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之日转移给案外人罗卫星。案外人罗卫星在收到本裁定后可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兴颜执行员 徐全福执行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