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嗣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嗣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嗣强,绰号“武大”、“糊涂”,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嗣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林嗣强伙同黄某、张某、邵某(均已判决)一起在乐清市石帆街道上官塘村、虹桥镇连桥村、绅坊火车站附近山上办赌场,以赌“牌九”比大小吸引赌徒前来赌博。赌场由黄某、张某负责管理,雇佣董海峰(已判决)负责抽取头薪,雇佣马加加(已判决)等人放哨,被告人林嗣强持有赌场1个股份。赌场开办期间,共抽取头薪款7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林嗣强于2015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嗣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证人黄应龙、周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同案犯马加加、张某、黄某、董某、邵某、吴某、马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嗣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嗣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林嗣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嗣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林嗣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