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曲文贤与鲍艳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贤,鲍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曲文贤被执行人:鲍艳国申请执行人曲文贤诉被执行人鲍艳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3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39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