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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与韩阳、郑莉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韩阳,郑莉蓉,吴晋,陈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79号原告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南路2号1-3,组织机构代码06826071-4。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阳,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莉蓉,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晋,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跃,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阳、郑莉蓉、吴晋、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富邦典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桂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