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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即建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即建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青岛即建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鳌山卫办事处南侧莱青路西。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京平,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青岛即建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城东分理处转账支票一张为由,向本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后申请人青岛即建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青岛即建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