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欧阳某某。委托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勇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