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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欧阳某某。委托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勇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