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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8年7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病于2015年4月4日死亡,原告代理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死亡证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王某某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智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