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某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万元,其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王某某、康某承担;执行费5900元,由于王某某、康某家庭困难,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