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柘荣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岩平、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荣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游岩平,黄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柘荣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法定代表人陆渊,董事长。被执行人游岩平,男,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黄小红,女,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柘荣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岩平、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9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320元和执行费125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闽晶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