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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执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新华、张洪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新华,张洪举,郭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380-6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汉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新华,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洪举,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郭高山,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公证处(2014)上证借字第306号公证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程新华在蔡都街道办事处石像东侧路北,以河南坤原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富华景程小区的停车位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新华以河南坤原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富华景程小区的所有停车位。二、被执行人程新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程新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程新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内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