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元亮故意杀人罪,黄元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75号罪犯黄元亮,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于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元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304.5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闽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元亮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计奖3.5分;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一等奖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6分。2015年4月3日缴纳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元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